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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修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厅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厅申请获取。我厅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机 构: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联系电话:024-86893258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333室
邮政编码:110032
电子邮箱:lnsgxwbgs@163.com
现场受理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00;13:30-16:30
二、申请步骤
(一)提出申请
向我厅提出申请的,需填写《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gxt.ln.gov.cn/),也可以在我厅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二种途径提出申请: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我厅提交书面申请。
我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
(二)登记
对于有效的申请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厅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则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我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厅公开的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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