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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2024年版)
行政检查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名称
法定依据 实施
层级
检查事项 检查方式
1 行政检查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市级,县级 1.对电力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
2.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3.供电企业违法供电、用户违法转供电;
4.用户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5.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
6.盗窃电能。
1.日常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规范开展。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一事一查。
2 行政检查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专项计划、重大案件除外。)”职权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省级,市级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1.日常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规范开展。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一事一查。
3 行政检查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省级,市级,县级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1.随机检查依法规范开展,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规范开展。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一事一查。
4 行政检查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省级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 1.随机检查依法规范开展,涉及重点领域的重点监管。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规范开展。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一事一查。
5 行政检查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省级,市级,县级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检查。 1.日常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并采取双随机方式;
2.专项检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规范开展。
3.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一事一查。
  • 主办单位: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 邮编:11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