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检查事项检查频次表 | ||||
2025年3月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1 | 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
1次/年 |
2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12次/年 |
3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1次/年 |
4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的市级、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相关的食盐及原材料;(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
1次/年 |
5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区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将“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专项计划、重大案件除外。)”职权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1次/年 |
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