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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辽宁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加力推进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行动方案(2026-2029年)》(工信部联原〔2026〕72号)及《辽宁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辽工信石化〔2026〕34号)》的要求,按照《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经规〔2026〕4号)》有关规定,为优化我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能,加大化工行业安全提升与更新改造力度,根据国家及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监督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材料要求等。牵头组织资格审定、资金申请,不断优化完善政策设计,动态管理省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台账。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资金指标,指导各市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沈抚示范区,下同)为推荐单位,负责指导审核,牵头组织属地企业开展资格申报和资金申请,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查台账真实性、事项合规性、保险合同及保费缴纳真实性。各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做好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财政补贴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用于规范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事项申报、资格审定、资金申请、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保险费补贴资金来源为省财政预算安排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对象为已纳入辽宁省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台账,并对更新改造装置(或设备)投保相应保险产品的企业。投保保险产品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机器损坏险等)、安装工程保险。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化工企业,重点包括: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应行业类别国标代码(下述简称“代码”)为2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代码26)、医药制造业(代码27)、化学纤维制造业(代码2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代码29)等。
(二)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纳税记录良好。
(三)诚信守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事件),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改造事项在辽宁省域内实施。
第七条 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支持化工企业对纳入省台账的老旧装置实施安全淘汰、拆除、处置等环节进行安装工程保险等保险保障工作。
(二)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支持化工企业对纳入省台账的老旧装置实施升级改造、设备更换、安全提升、功能优化等环节进行投保安装工程保险等保险保障。
(三)支持化工企业对更新改造完成验收后的装置(或设备)全部可保资产进行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包括机器损坏险等)等保险保障。
(四)其他方面符合化工企业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的事项。
第八条 化工老旧装置更新改造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80%,单个装置(或设备)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装置(或设备)每年保险费补贴上限不超过100 万元;同一企业多个装置(或设备)每年保险费补贴上限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保费补贴资金额度确定后不再因保费变化等因素调整。
第九条 政策支持期限。依据本政策申请补贴的企业首次投保日期与保险起期均不得早于2026年1月1日同时不得晚于2028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资格审定流程:
县(市、区)工信部门、金融机构依据前期已纳入“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台账的企业名单,组织企业通过辽宁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初审;市级工信部门会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项目、企业进行复审。市级工信部门每季度滚动更新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台账。
第十一条 企业投保实施流程: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向经办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需要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补贴事宜,保险公司自主决策保单签署条件并及时签约、企业缴纳相关保费。
(二)拟申请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可自主选择财险险种和投保范围。每个险种每次投保的保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保险责任限额应合理匹配装置(或设备)更新改造价值、工程造价、资产价值,保障范围覆盖淘汰退出与更新改造全流程主要风险。为鼓励改造,对于改造完成验收后的装置(或设备),保险责任限额可以约定为装置(或设备)全部可保资产价值。
(四)保险责任开始后,企业或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按保险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申请流程:
(一)县(市、区)工信部门、金融机构组织上述已完成投保的企业报送资金补贴申报材料。资金补贴申报包括资金申请表、保险合同、保费发票、企业相关自我声明、保司知晓补贴业务声明等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市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形成核查意见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材料包括推荐项目汇总表、审核意见表以及申报企业提交的全套材料等。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复核,形成年度保险保费补贴项目和资金意见。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指标,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对企业进行保费补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后,存在项目实施异常、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费扣减退还等情况,应先将相应保险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同级财政后,再申请保司进行退费操作。
(五)已获得国家或市县同类保险保费补贴的可同时享受本政策,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单户企业享受补贴的装置(或设备)按台账管理,严格控制补贴规模与上限。
(六)项目验收。根据工作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项目投保情况开展阶段性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经办保险省公司(总公司)取消支持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共享化工老旧装置保险保费补贴项目信息,不定期组织开展政策评估、调整完善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对企服务,提升企业获得感。
第十四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公开补偿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等,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积极用好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保险补偿政策。
第十五条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不定期开展企业评估和监督自查。及时上报发现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做到随查随改、立行立改,不定期组织开展事后联合检查,提出政策优化建议,及时跟踪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理赔等方式骗补骗保的需退还财政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项目。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投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配合开展监督检查、验收评估、巡视审计等工作。存在违规问题的,移交相关机构查处。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因审核把关不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恶意瞒报重大问题,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经办保险省公司(总公司)按年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报送投保企业具体情况。省工信厅、财政厅、辽宁监管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保险补偿发放情况跟踪。
第二十条 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评估,根据化工产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实施成效,适时调整支持范围、标准及方式,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排资金,与省财政保险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首次申请补贴时间不得晚于2028年12月31日,每个装置(或设备)补贴上限为3年。此前相关化工老旧装置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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