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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04-20 13:24:02

责任编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员

来源: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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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政法函〔2026〕14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在我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条件,并于2026年4月24日前取得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认定。

  (二)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须全面自查核心物项保存、保护利用规划实施、保护管理及活化利用等情况,按要求填报复核材料;未主动申请复核的,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由所在地工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二、工作形式

  (一)请各地工信部门、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此次国家工业遗产申报与复核工作,严格对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及工信部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资源,扎实做好申报材料准备、第四批复核自查等工作,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密。

  (二)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平台( http: / /kgpr. miit. gov. cn/ gyyc ,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审核。项目单位自行注册账号,按系统指引完成填报。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复核主体登陆平台,填报信息,按系统指示导出材料,并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复核材料(电子版)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复核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择优推荐5家企业参加国家认定。

  (三)被推荐单位所在地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工作组织、材料盖章等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立菲 024-86892478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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