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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2-13 00:02:00

来源: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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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工信资源【2017】22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辽政发〔2015〕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07号),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开展2016年度省级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综合考虑我省行业情况、能源消费量、节能潜力、能源计量统计基础、能效标准等情况,2017年决定在乙烯、合成氨、水泥、炼焦、钢铁行业先行开展省级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活动,申报企业的能效指标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实际数据。

二、申报要求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省级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申请报告。经市级初审后,320日前,将推荐文件(各1份)、申请报告(纸质版、电子版光盘各2份)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不含营口、朝阳分公司)可直接报送。

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牛大群,电话:024-86892792

e-mail:lngxwzyc@163.com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1月16日

 

辽宁省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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