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4年6月27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 试行3.0版,辽工信电力〔2024〕89号,以下简称“辽宁规则及细则”),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辽宁规则及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我省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第一牵头单位,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推进试点建设工作。“辽宁规则及细则”起草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政策文件,并参考全国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特别是山西、广东等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省份,出台的运行规则和配套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新能源发电主体、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市场方面开展创新。
二、主要内容
“辽宁规则及细则”采取“1+7”模式,包括《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7个配套实施细则。体现辽宁电力市场以电能量交易为主体,在时间维度上构建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两大市场,有效衔接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联系最紧密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并开展结算、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计量系统和零售市场4个重点领域管理,构建完整的电力市场体系。
(一)《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12章74条,作为“辽宁规则及细则”的统领文件,重点参考《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和《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规范辽宁电力市场的运营及管理,明确辽宁电力市场成员、价格构成、市场组成、计量、结算、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做出规定,并明确“辽宁规则及细则”在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期间施行。
(二)《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包括7章38条,是辽宁电力中长期市场组织运营的指导性文件之一,主要衔接现行的《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东北监能市场〔2021〕1号)及其补充规定,并就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条件下,中长期市场的交易组织相应改变做出详细规定,包括中长期交易的品种、曲线、执行和合约管理。重点约束中长期交易电量,一方面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合约“压舱石”、“稳定器”作用,另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套利行为。
(三)《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包括7章81条,规定现货电能量市场的运营、管理、组织与实施。现货电能量市场由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组成。通过分时价格和节点价格体现电能量的空间和时间价值。在全国率先详细规定电化学储能、热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现货市场方式和流程。建立发电侧获利回收和考核机制,以经济手段规范发电侧市场主体履行市场出清结果,在满足安全约束的条件下以出清结果对发电机组进行最优经济调度,实现全系统成本最优。建立市场力检测和缓解机制,通过4种数学模型对发电机组报价进行市场力检测,并可采取必要手段缓解市场力影响。
(四)《辽宁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包括8章32条,建立与现货电能量市场连接最紧密的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在全国电力现货试点省份中率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96号)。采用基于调频里程的单一制价格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出清价格和中标调频容量。调频费用根据出清价格、调频里程、性能系数三者乘积计算。调频里程出清价格上限不超过0.015 元/千瓦。
(五)《辽宁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实施细则》。包括9章68条,明确辽宁电力市场电费结算工作机制,明确结算流程、结算方式和结算公式,维护电力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辽宁省电力现货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以每15分钟为一个结算时段。辽宁电力中长期合约按照分解电量及合约价格进行结算。市场主体日前申报电量与中长期合约分解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日前出清电价结算。实际用电量与日前申报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出清电价结算。市场运行费用、市场主体获利回收和考核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分摊”原则在不同市场主体范围内分摊或分享。
(六)《辽宁省电力市场准入注册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包括8章41条,旨在规范经营主体准入及注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明确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市场注册服务。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独立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详述各类经营主体准入的基本条件、注册程序。建立了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停、复牌和退出机制。
(七)《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包括7章16条,规范辽宁省电力市场用于市场交易、结算的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标准配置。明确电力现货市场电能量采集精度,规范发用两侧各类市场主体计量及采集装置的运行标准及计量采集频度。建立了数据补全拟合管理规范,当省内市场主体计量装置计量时段无法满足结算时段要求时,由电网企业进行电量数据拟合。
(八)《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包括6章27条,规范售电公司和委托售电公司代理交易的电力用户(零售用户)之间市场的运营。明确零售市场成员权利和义务,建立零售服务关系的基本方式和流程。解决现行电力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促进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省内首次开展零售套餐管理,旨在满足零售市场规范化建设需要,使用智能化手段,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提供一站式、套餐化服务。
“辽宁规则及细则”印发后,将作为辽宁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文件,指导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