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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
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5-07-14 09:21:21

来源:财务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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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不含大连)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沈抚示范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通知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制造业行业属性判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自202311日至202712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先进制造业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企业

  (二)应在2025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411日至12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销售额及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三)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

  (四)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二、申报时间

  (一)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然有效的企业,于20254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410日。

  (二)新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可于20259月起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410日。

  名单确定程序

  (一)组织发动。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组织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确保企业通知到位、知晓政策。

  (二)企业申报。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资料,并将申报材料打印、签章,上传平台并提交。(注:分支机构应同时加盖总公司及分支机构公章)

  )地市审核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复核,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上进行审核和名单推荐。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是否从事制造业行业进行复核,科技部门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

  (四)名单确定省级税务部门对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2024年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制造业销售额占比等情况进行复核,对复核不通过的企业应注明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结合地市审核意见,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系统上进行审核,确定政策享受名单。

  四、享受政策时限

  (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全年有效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且未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1231日。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5年内到期,并在2025年内取得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四)2025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202511日至2026430日。

  五、注意事项

  (一)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1.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公司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2.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二)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享受政策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并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再申请享受政策,同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企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符合继续享受政策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2025年度名单。完成整体迁移的企业,应在迁入地重新申报享受政策。

  相关要求

  (一)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真实发生、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原则,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承诺如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与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健全工作协同机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稳妥推进、精准落实到位。

  )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名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如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等情况的,应当通知该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名单推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形成不再享受政策企业名单,当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名单内企业自不符合政策条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

     2.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咨询电话汇总表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

  20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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