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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4-01-23 08:55:45

来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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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工信明电〔2024〕7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为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按照《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辽工信发〔2022〕20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辽工信发〔2022〕209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辽宁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企业主导产品(技术)进入市场(技术运用)2年以上;

   (五)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六)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申报时间

   2024年度将按季度组织四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申报时间:每季度首日0:00-每季度末日24:00。

   三、组织实施

   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更新企业信息等,企业均需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进行线上操作。市级和省级审核、公示、评审等工作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

   1.企业申报。企业可自愿在培育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完整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在“其他材料”处上传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清单见附件2)。

   2.市级审核公示。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属地企业填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3.省级公告。对各市报送的拟公告名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集中公告为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并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二)更新企业信息和报告企业重大变化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附件3)。其中,如发生更名的企业需填写企业简单更名申请表(附件4),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附件5)。

   四、工作要求

   1.各市要加强对优质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评,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开展申报,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

   2.各市要落实好审核责任,对企业材料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事宜。

   3.请各市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完成上季度创新型中小企业公示、线上提交审核,报送正式推荐文件和拟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附件6)、简单更名申请核实汇总表(附件7)等工作。纸质材料邮寄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改革处,Word(或WPS)版和PDF版材料同步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企业纸质佐证材料由各市存档备查,无需上报。

   4.未通过评价且被退回的企业,若再次申报,需登录培育平台重新进行申报操作,不可在原申报记录上直接修改后报送。

   省厅工作联系人:刘 宁 024-86906664

   平台技术联系人:文 露 李阳阳 024-86895724

   电 子 邮 箱:lnmyjj@163.com

   附件:1.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

      2.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佐证材料清单

      3.优质中小企业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

      4.简单更名申请表

      5.简单更名佐证材料清单

      6.XX市(示范区)拟公告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7.简单更名申请核实汇总表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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