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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3〕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菱镁行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34号),根据相关市政府报送的拟整改保留清单,我省开展了全省镁砂企业现场复核工作,现将第一批现场复核镁砂企业有关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省直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公示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024-8689275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24-86893478
省自然资源厅(省菱镁办)024-62789105
省生态环境厅024-62788782
省应急厅 024-86902526
省市场监管局 024-86244617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024-86890139
邮 编:110032
邮 箱:gyc.fgw@ln.gov.cn
附件:第一批现场产能复核镁砂企业(项目)清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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