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0-28 17:13:12
- 编辑:省工信厅管理员
- 来源:中小企业处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发展局:
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 〔2022〕63号)和《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 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提升辽宁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现将《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28日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辽宁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培育。
第五条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本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市、沈抚示范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工作。
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二章 评价、认定和推荐
第六条 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根据《暂行办法》,结合辽宁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省工信厅设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特色化指标”,并按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公布本细则。
第八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符合相对应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相关指标说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辽宁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工信厅和市级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十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参评,对照评价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企业,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公示,负责辖区内企业申诉答疑,于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将无异议企业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无异议企业,集中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如发现问题,按动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一)经省工信厅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对照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可根据工作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查询企业情况,于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推荐企业报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可采取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函询有关部门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市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组织授牌。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一)经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作出真实性声明。
(二)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期内,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企业申报,对照认定标准和本细则第三条,对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将初审通过的企业推荐省工信厅。
(三)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抽查,将审核通过的企业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 辽宁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半年开展一次,按照省工信厅通知执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均为三年,到期后由公告、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分别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执行。复核期间,原称号继续有效,复核文件发布后,原称号自动失效,以发布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实、省工信厅审核,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核实、审核后由省工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对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级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九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动态管理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辽宁省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层分类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政策和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供需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与银行等服务机构建立优质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开发专属信贷产品。通过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各市窗口平台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开展政策、技术创新、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管理咨询、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服务活动。组织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有效期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 1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一、公告条件
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
于 20 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 15 分),
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二、评价指标
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创新能力指标(满分40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20分)
A.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20分)
B. 自主研发的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5分)
C. 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D. 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5分)
E. 无(0分)
2.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20分)
A. 5%以上(20分)
B. 3%-5%(15分)
C. 2%-3%(10分)
D. 1%-2%(5分)
E. 1%以下(0分)
(二)成长性指标(满分30分)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满分20分)
A. 15%以上(20分)
B. 10%-15%(15分)
C. 5%-10%(10分)
D. 0%-5%(5分)
E. 0%以下(0分)
4.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10分)
A. 55%以下(10分)
B. 55%-75%(5分)
C. 75%以上(0分)
(三)专业化指标(满分30分)
5.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10分)
A.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10分)
B.属于其他领域(5分)
6.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20分)
A. 70%以上(20分)
B. 60%-70%(15分)
C. 55%-60%(10分)
D. 50%-55%(5分)
E. 50%以下(0分)
附件 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一、认定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 2 年以上。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3%。
(三)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但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达到 60 分以上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或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值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6000万元以上。
4.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企业组名单。
二、评价指标
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能力四类十三个指
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 100 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 25 分)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满分
5 分)
A. 80%以上(5分)
B. 70%-80%(3分)
C. 60%-70%(1分)
D. 60%以下(0分)
2.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分)
B. 8%-10%(8分)
C. 6%-8%(6分)
D. 4%-6%(4分)
E. 0%-4%(2分)
F. 0%以下(0分)
3.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 5 分)
每满2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4.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情况(满分 5 分)
A. 在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
长板”“填空白”取得实际成效(5分)
B. 属于工业“六基”领域、中华老字号名录或企业主导产品服务关键产业链重点龙头企业(3分)
C.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 25 分)
5.数字化水平(满分 5 分)
A. 三级以上(5分)
B. 二级(3分)
C. 一级(0分)
6.质量管理水平(每满足一项加 3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A. 获得省级以上质量奖荣誉
B.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获得 ISO9001 等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
C. 拥有自主品牌
D. 参与制修订标准
7.上年度净利润率(满分 10 分)
A. 10%以上(10分)
B. 8%-10%(8分)
C. 6%-8%(6分)
D. 4%-6%(4分)
E. 2%-4%(2 分)
F. 2%以下(0分)
8.上年度资产负债率(满分 5 分)
A. 50%以下(5分)
B. 50%-60%(3分)
C. 60%-70%(1分)
D.70%以上(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 15 分)(由辽宁省自主设定)
9.所属领域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分5分)
A.属于《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中所列的高端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增材制造、柔性电子、量子科技、储能材料等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5分)
B.属于《辽宁省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辽政办发〔2022〕22号)重点任务和目标中“老字号”“原字号”领域和产业(3分)
C.属于辽宁省重点产业链(1分)
D.不属于上述领域或产业(0分)
10.企业主导产品或技术的独特性(每满足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5分)
A.拥有独有、可持续的工艺、技术或配方研制生产的产品
B.拥有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
C.拥有“辽宁优品”“辽宁老字号”等地方特色品牌或具备地方特色属性的产品
11.其他特色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称号情况(每满足一项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A.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B.获评科技型中小企业
C.获评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
D.获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等绿色制造试点示范
E.获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F.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G.获评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企业
H.获评辽宁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示范企业
I.入编《产业基础领域先进技术产品转化应用目录》
J.企业主导产品列入辽宁省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
(四)创新能力指标(满分 35 分)
12.与企业主导产品相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 10
分)
A. 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1项以上(10分)
B. 自主研发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8分)
C. 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6分)
D. II类知识产权1项以上(2分)
E. 无(0分)
13.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满分 10 分)
A. 研发费用总额 500 万元以上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10%以上(10分)
B. 研发费用总额 400-5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8%-10%(8分)
C. 研发费用总额 300-4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6%-8%(6分)
D. 研发费用总额 200-3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4%-6%(4分)
E. 研发费用总额 100-200 万元或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在 3%-4%(2分)
F. 不属于以上情况(0分)
14.上年度研发人员占比(满分 5 分)
A. 20%以上(5分)
B. 10%-20%(3分)
C. 5%-10%(1分)
D. 5%以下(0分)
15.建立研发机构级别(满分 10 分)
A. 国家级(10分)
B. 省级(8分)
C. 市级(4分)
D. 市级以下(2分)
E. 未建立研发机构(0分)
附件 3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
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
一、专业化指标
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
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到 3 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5%。
二、精细化指标
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
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
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
管理等环节,至少 1 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
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
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
于 70%。
三、特色化指标
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
占有率达到 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
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
四、创新能力指标
满足一般性条件或创新直通条件。
(一)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1 亿元以上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 5000 万元—1 亿元的企业,近 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 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 2 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8000 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 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 50%以上。
2.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
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3.拥有 2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
(二)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
1.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
三。
2.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 强企业组名单。
五、产业链配套指标
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
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
等重要作用。
六、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
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
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
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
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
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
附件4
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如对期限无特殊说明,一般使用企业近 1 年的年度数据,具体定义为: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期末数为准。对于存在子公司或母公司的企业,按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称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四)所称“I类高价值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在海外取得收入的其他I类知识产权,其中专利限 G20 成员、新加坡以及欧洲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2.维持年限超过 10 年的I类知识产权。
3.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I类知识产权。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I类知识产权。
(五)所称“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软件
著作权(不含商标)、授权后维持超过 2 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均不包含转让未满 1 年的知识产权)。
(六)所称“数字化水平”是指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具体自测网址、相关标准等事宜,另行明确。
(七)所称“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
环境污染等事故”是指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
环境保护、网络安全等各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八)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
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出让股权不超过 30%)的方式引进新
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九)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十)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
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50%。
(十一)所称“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 10%以
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可通过企业自证或其他方式佐证。
(十二)所称“省级科技奖励”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十三)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所称的“超过”,不包括本数。在计算评价指标得分时,如指标值位于两个评分区间边界上,按高分计算得分。
(十四)本办法部分指标计算公式
近 2 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2。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总额-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企业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100%。其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十五)所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
(十六)所称“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 500强、50 强企业组名单是指该大赛 2021 年以来正式发布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