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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2021版)

发文时间:2022-07-15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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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运行,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行政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适用规则。

  第二条 本适用规则适用于全局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 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以及其他行政权力的机关处室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 本适用规则所称各项行政权力的定义是:

  (一)行政许可权指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通过颁发许可文件或许可证等形式,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权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财产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强制权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行政检查权指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对相对人 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五)其他行政权力指有名权力以外的行政职权,具体是指初审方面的权力。

  第四条 局法规处负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实施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反窃电条例》《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辽宁省行政执法行为文明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

  第七条 实施行政许可适用以下规则:

  (一)对外公开,接受监督。行政许可权权力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许可程序和方式、许可时限和有效期、办理地点和咨询电话等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及时受理,限期办理。办事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当场进行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24小时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依法依规审查,听取申请人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制作权力流程图, 规范许可行为,严格按照许可流程和时限进行审查和批准。各个流程分别由专门负责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按照办理时限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按期答复,强化监督。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的,则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书面回执。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以下规则:

  (一)轻微违法,包容免罚。根据《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容免罚实施办法》,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免于行政处罚,同时做好教育、引导。

  (二)保障权利,依法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辩解,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或被调查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及时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相关因素。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合理选择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措施。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情形分别参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四)准确把握数额或幅度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幅度总额的10%;从轻、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处罚,符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中一项的减少或增加幅度总额的 10%,但合计减少或增加不得低于或高于该幅度最低或最高数额标准。

  (五)数个违法行为并罚原则。一个行政相对人在一个执法区域内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牵连关系(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存在手段目的或者前因后果关系)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也可以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单独处罚。

  (六)贯彻说明理由和先例指导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说明情况,理由充分,参照处罚先例,避免同类案件不同处罚结果的发生。

  (七)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其他行政处罚在提请主管领导决定前,应当由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司法局备案。

  (八)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局专用账户。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适用以下规则:

  (一)教育为主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告知违法行为危害及后果严重将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二)谨慎实施原则。行政强制措施是在穷尽其他执法手段且说服教育后仍无法达到预期执法效果时所采取的一种执法行为,应当谨慎行使。涉及工业领域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局长召集,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作出强制措施实施决定。

  (三)比例原则。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时,能原地封存的不要异地封存,严格依照聘请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所要求的数量进行抽样取证,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其他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和方式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滥用行政强制权。为防止证据毁损,执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完成,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延误。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适用以下规则。

  (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年初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报局法规处审查,经局长批准后报市司法局统一审查备案,再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示方可实施。

  (二)专项行政检查实行备案管理。执法处室制定实施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局法规处负责审查。计划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行政检查计划及公开情况、计划落实情况、检查结论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年度涉企行政检查必须通过市级专门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工作;上级临时部署和专项行政检查视情况采取“双随机”或者“单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工作;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的案件,行政检查可以不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四)行政检查应当经过批准(工作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具体检查对象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批准)、登记、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完整记载检查情况)、现场采集证据入卷、检查案卷归档。

  (五)行政检查要求全过程记录,包括利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制作执法文书和现场采集证据形成案卷材料归档备查,实现执法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六)行政检查实行回访制度,按照“以电话回访为主、现场回访为辅”的原则,局法规处指派专人对检查对象开展回访,回访记录纳入行政检查案卷。

  (七)行政检查计划和结果应当全部对外公示。局法规处组织执法处室做好行政执法检查相关信息的对外公示工作。年度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专项检查计划要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在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全部检查情况和结果都要对外公示。

  (八)严格限制检查范围和对象,禁止任意超范围和扩大对象的行政检查行为。局执法处室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上级部门已对同一企业开展了执法检查的,我局不得再次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其他行政权力适用以下规则:

  (一)对外公开,接受监督。其他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申请条件和材料、办理程序、方式、时限、地点、咨询电话等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二)受理申请,做好服务。办事人员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当场进行核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材料清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及时审查,听取意见。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发现的问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四)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作权力流程图,规范办理行为,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时限进行审查,及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按期答复,强化监督。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决定。若申请条件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缺失和瑕疵,则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说明,并告知不予认定的理由,同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有权投诉举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交付申请人书面决定或书面说明时需有书面回执。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处室应当将制作的各种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形成案卷并归档,由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局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做好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本适用规则和指导标准的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二)因违法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行为被各级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超出本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所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四)因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适用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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