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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发文时间:2018-11-26 16:11:00

来源:军工安全和民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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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工信部安〔201320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全面推进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应遵循“严格准入、强化基础、规范管理、管控风险”的原则,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为目标,以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通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和企业达标,增强企业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民爆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申请及审核报送工作。

第五条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包括企业自评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及考评。

第六条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采用评分方式进行,分别依据《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1)、《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考评检查表》(附件2)。考评满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标准一级达标单位;8089分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单位。79分以下为未达标。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民爆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二) 民爆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 申请达标考核的民爆企业,在申请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考评由考评组织单位会同民爆企业所在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民爆行业安全专家组成考评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

第九条 考评程序

(一) 自评:民爆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自评小组(必要时可以外聘行业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评达标后,填写《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或《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3或附件5)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 考评:考评组织单位经审查上报的考评申请内容符合要求后,组织对民爆企业进行考评。

(三) 报批:考评达标企业填写《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批复表》或《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批复表》(附件4或附件6)上报批准。考评不达标企业,考评组以书面形式将未达标理由反馈给被考评企业。

第十条 考评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考评、审批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的质量。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达标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自评工作由市、县(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进行,自评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评未达标企业应按照考评结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考评,直至达标。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资格:

(一)在考评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或过期的;

(四)有“四超”、“三违”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略)

1、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2、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检查表

3、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4、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批复表

5、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

6、 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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