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20-12-07 15:12:00
  • 编辑:省工信委管理员
  •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委直属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公室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监督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是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按程序主动公开本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按职能分工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三)更新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下列信息应在我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一)代我厅制定的、直属单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准入公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力项目清单,及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进展情况;

  (四)各类政府投资、补贴项目的审批和进展情况,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的使用情况;

  (五)厅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国家、省政府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制作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情况特殊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主动公开程序

  (一)以我厅名义制作的各类文件,应在文件拟稿纸相关栏目内注明信息公开方式,文件生成后按核准方式公开。

  (二)各类文件(含直属单位自行制定的文件)生成后,均应注明公开方式。

  (三)其它非文件类信息,由制作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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