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助力小微企业创立发展的建议》(第058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07-31 15:07:00
  • 编辑:省工信厅管理员3
  • 来源:办公室

回守烈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行政执法行为,助力小微企业创立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力行政执法及队伍建设的职责分工

  2000年3月,省编委办在明确省经济贸易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前身)的机构编制时,明确设立电力处。2001年,省电力公司将代行的政府电力管理职能移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不再行使电力行政执法职责。本轮机构改革后,按照省政府印发的“三定”方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等单位,负责分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及监督职责。同时,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东北地区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二、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目前,我省电力行政执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近年来,各相关单位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电力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在电力行业行政行为中持续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最大限度保证电力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三、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

  各相关单位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持续做好电力行业简政放权工作。对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设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已经修改,其相应事项也要取消或调整。2019年,随着《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正,我省取消了“供电营业许可”这一行政许可。同时,为提高电力行政管理的行政效率,我省坚持应放尽放,凡是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实施、实际在省直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下放至市县政府部门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助力营商环境的改善。凡是省市县三级共有但以属地化管理为主的职权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是纯省本级实施的事项外、都下放至市县级政府部门实施。目前我省已没有省本级直接实施的电力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大对电力行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全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对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对包括电力行政执法在内的各相关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监督、评议和考核,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现象的整治和对不作为、滥作为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同时,我省充分发挥8890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诉求事项“受理、转办、反馈、回访、监督、评价”的“闭环式”管理流程,建立协办、联办、跟办、督办制度和上下联动、协调统一的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办理,通过8890平台大数据库分析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诉求高频事项,主动把握群众投诉的变化态势。

  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

  全省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工作,通过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用电常识,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整体工作水平。同时,加强对重点线路、重点保护区域进行现场巡查和梳理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确保辽宁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

  六、全面提升小微企业供电服务水平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2019 年组织开展了辽宁省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专项监管,在沈阳市开展了小微企业办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专项监管;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加快解决小微企业“用电难”的通知》,对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和提升供电服务水平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我省区域内供电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进一步提高了用电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对优质电力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保障用户快捷高效用电。

  下一步,全省各相关单位将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良好的电力行政执法形象,深入了解掌握供电服务情况,扎实推动解决问题,促进区域内供电企业不断提升供电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电力营商环境,进一步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为辽宁的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贡献。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