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增加清洁供暖电量的建议》(第057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06-02 09:06:00
- 编辑:省工信厅管理员2
- 来源:办公室
王庆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增加清洁供暖电量的建议”收悉,现就“增加清洁供暖电量”建议答复如下:
一、我省高度重视清洁供暖工作
推动清洁供暖是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我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2016年以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建立了煤改电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贯彻省政府工作部署,创新工作方法,采取了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集中支持以电能直接转化为热能为主的“煤改电”,清洁供暖工作稳步推进。《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确定了“到2020年,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的工作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截至2019年底已投运电供暖(供热)项目已达3201个,供暖面积已超过1650万平方米,较2016年其中新增煤改电供暖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米,提前并超额完成了工作任务,且有已建成、未投运项目500余个,涉及供暖面积300万平方米。
二、全省清洁供暖的政策及措施
(一)建立“煤改电”供暖交易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单位印发了《辽宁省电供暖(供热)电力交易方案及规则》(辽经信电力〔2016〕140号)及其补充规定(辽经信电力〔2017〕63号),建立了煤改电供暖市场交易机制,对市场成员,交易方式、电量、价格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将采用电锅炉或碳晶加热、石墨烯发热器件、发热电缆、电热膜、电磁加热等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的集中供暖(供热)的居民及非居民供暖(供热)的项目(不包括工业生产用热)。
(二)制定了电供暖项目的电价形成机制。2016年,我省明确了电供暖项目市场交易的电价形成机制,电供暖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及过网费组成,交易价格和过网费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其中交易电价由市场形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过网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当年,省物价局确定的谷段过网费标准是,对居民供暖3分/千瓦时,对非居民供暖(供热)8分/千瓦时。
(三)协调风电、核电提供低电价资源。为确保已改造的电供暖项目正常运转,近几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都协调省内风资源较好、发电效率较高的风电企业和红沿河核电公司分别提供度电0.15元和0.18元的低电价资源,支持煤改电供暖。在此基础上计算,谷段电供暖到户电价为:为居民用户供暖度电0.25元,为非居民供暖(供热)为0.30元。
三、煤改电供暖政策调整情况
(一)我省支持“煤改电”供暖实行的是市场形成电价的机制,不属于政府定价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市场交易的电量和电价,在我省不存在弃风和弃核问题的情况下,风电和核电是没有参与“煤改电”供暖积极性的,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要求风电、核电提供大量低电价资源支持“煤改电”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近几年,我省“煤改电”供暖面积及用电增速较快。据统计,我省“煤改电”供暖项目的用电量已由2016年的0.21亿千万时增至2019年的6.31亿千瓦时,2020年仅1-3月就达5.04亿千瓦时、预计全年12亿千瓦时,2021年将达到15亿千瓦时。与此同时,随着全省用电负荷增长、以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运营,全省2019年弃风率仅0.38%(属于不弃风)、核电已实现应发尽发,低电价支持煤改电供暖的政策已无法持续。
(三)2019年9月,为兼顾原有“煤改电”供暖政策的持续性,保障已投运“煤改电”正常运转,消除低电价资源不可持续的政策隐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印发了《关于下一步推进煤改电供暖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19〕128号)及其补充通知(辽工信电力〔2020〕32号),对于已执行电供暖(供热)政策和2019年10月31日完成市场准入且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装表接电的电供暖用户仍执行原政策,对于不符合此条件的电供暖用户及采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清洁供暖用户,可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自主参加交易降低用电成本,且合同执行偏差考核范围放大到±10%。
四、下一步清洁供暖工作的主要方向
下一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单位继续做好煤改电供暖推进工作,一方面执行老政策确保“老用户”正常运转,另一方面鼓励新用户增强市场意识,积极与发电企业协商沟通,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办法,推进现有清洁供暖政策,助力“蓝天工程”的实施。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