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尽快为全省淘汏落后产能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第020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0-06-02 10:06:00
  • 编辑:省工信厅管理员2
  • 来源:办公室

 

丁银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为全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并与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等部门进行了沟通。结合我厅工作职责,我们认为该建议有利于推进去产能、调结构工作,为我省困难企业减轻负担。所提建议被采纳。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明确负责落实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要求,省政府已经确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作为省级 “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主管部门。

  二、关于建议“对按照国家去产能调结构政策关停的企业,特别是正艰难转产的企业,应在政策中予以倾斜”。一是我省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29号)精神,确定钢铁、煤炭等行业作为“去产能、调结构”行业范围。二是我厅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我省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任务。2016年我省压减粗钢产能602万吨,完成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压减粗钢产能任务。并出台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调结构”关停的企业给予奖补资金支持。此外,我省还规定,对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三、关于建议“对符合政策的企业,要及时认定,及时予以减免”。我厅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已将钢铁行业涉及去产能企业名单提供给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将根据企业申请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省政府要求,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去产能、调结构”企业认定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税务局,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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