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拖拽添加模块

左侧拖拽添加模块

您的位置:首页 > 依法行政 > 企业减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1 10:05:00

来源:产业与金融结合处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5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规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根据《关于核定区域电网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号)和《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2018-2019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5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四)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二、执行时间 

  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20184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实施。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 328
附件下载
  • 主办单位: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
  • 邮编:110032
  •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2021001110号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5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529号
  • 建议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 并以1024*768或更高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