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

根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完善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决定组织开展第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绿色工厂

鼓励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推进绿色工厂创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选取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在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选取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申报

    二、工作程序

各地区要按照《关于辽宁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信资源〔2019〕142号)规定的评价程序,开展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推荐工作组织企业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保证申材料及相关证明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在推荐时书面征求本地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不得推荐近三年未正常经营生产、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培训引导。我厅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地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评价要求等方面的宣贯培训。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部署,组织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积极参与,强化绿色制造理念的宣传引导。

(二)加强动态管理。加强对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持续保持先进性,要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本地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全部企业(单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剔除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产品、企业和园区。未对本地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单位)进行复核的,不接受此次新的推荐。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要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组织对绿色特征明显、成效突出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引领本地区制造业绿色转型。鼓励各地发布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此次推荐工作,积极引导、鼓励、支持各行业优秀企业踊跃申报,并92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企业自评价报告(一式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格式见附件2-5以及绿色制造名单复核情况报送我厅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

邮寄地址:

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及复核情况邮寄至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2号(邮编:110032),024-86892792;

企业自评价报告邮寄至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22号昌鑫大厦F座2208(邮编:110004,张功领收,1365497578。

 

    附件:1.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3.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4.绿色工业园区自评价报告

         5.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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