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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管理办法

发文时间:2023-01-06 10:22:28

来源:产业政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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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优质企业的决策部署,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和《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聚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补短板、锻长板,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单项冠军”,助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的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遴选、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市场,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生产技术,工艺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行业前列的制造业企业或工业产品。

  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遴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做好服务指导。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坚持专业化发展。申报单位长期专注并深耕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细分产品研制领域时间达到8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本项所指新产品,是指企业近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国家统计局《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市场份额全国领先。申报产品近三年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5位且省内第一。产品类别原则上对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对应到具体代码的,按行业惯例分类。

  第七条 经营业绩良好。申报单位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盈利能力超过行业发展总体水平。

  第八条 创新能力强。设立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企业近三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均达到4%及以上。生产技术和工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产品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两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第九条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省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辽宁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和“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方向,或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重点领域。

  第十条 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报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

  申报单项冠军企业的,申报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一次只能申报一个产品。

  第三章 审核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如下审核材料:

  (一)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

  (三)最近3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申请单项冠军企业的,还须提供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60%的佐证说明材料;

  (五)近三年度研发投入证明材料或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研发投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附注中对研发投入的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材料,研发投入明细表及相关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六)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

  (七)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八)与所申报产品相关联的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品牌荣誉、产品能耗水平等佐证材料及目录;

  (九)“信用中国(辽宁)”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

  (十)有关申报产品、企业研发创新和企业经营管理与制度建设、引进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详细情况说明材料;

  (十一)有助于单项冠军评价的有关申报产品销售收入及增长率、产品出口额及占比等指标测算及数据来源说明材料。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三条 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单项冠军申报通知,明确单项冠军的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申报原则,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央属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申报。已经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不再申请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遴选条件和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申报材料,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遴选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党组会审议后拟定遴选名单,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产品名称等。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开发布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结果。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库(以下简称省单项冠军企业库),将获得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并授予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对纳入省单项冠军企业库管理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在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开展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绿色制造,促进两化融合、技术创新、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对获得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按照《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各地市对获得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工作宣传推广,组织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总结典型经验和好的做法,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成果展示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示范推广。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获得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得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向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上年度发展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专业化发展、研发创新、市场地位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了解所在地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展动态,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年度发展报告、本地扶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发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每四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条件和程序参照遴选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并从省单项冠军企业库中删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措施。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六)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因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原因被撤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申请辽宁省制造业单项冠军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他政策支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遴选管理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审、评估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申报,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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